【原创】金山小囝醉倒酒吧门口,放开喉咙哭喊:大人个世界太苦,我要崩溃个权利(三十六)
发表时间:2026-01-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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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说:“(一)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少观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事实履行了部分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对心于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心于公司应当付给少观公司相应的服务费的判定不完全准确。”
“少观公司除了把项目推进到政府的收储及挂牌的工作因政府暂缓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及心于公司主动放弃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其余六项工作均已完成,不能完成第七项工作的原因是心于公司不能及时完成项目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导致无法通过审批,之后政府才宣布暂停项目,如果在政府暂停前能提供合格方案,合同约定的最后一项内容就能完成。”
“(二)一审法院认为少观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向心于公司要求付款2244003.5元的金额偏高的判定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首先,少观公司已经履行完服务协议的工作,结算总金额应为560万元,抵扣少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健的200万元借款后,心于公司还应向少观公司支付360万元的服务费。”
“其次,少观公司要求心于公司支付的费用2244003.5元,是少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而非服务费用。少观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已经超过220万元,而一审法院却判定心于公司只需支付50万元服务费,明显不符合情理。”
“第三,如一审法院不具备对房地产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咨询服务价值的估价能力,可采用市场参考的方法借鉴同类型或相近类型项目的咨询服务案例的收费标准;也可采用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或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的方法进行参考判定,而不是毫无依据地枉判,既失了法院的公信力,也失了法院的公正性。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法经神情严肃地询问承办律师:“我们该如何针对少观公司的上诉进行答辩呢?”
承办律师从容不迫地回答道:“少观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一、少观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全面性根本性违约。”
“(一)编写单元规划的论证报告,确定项目单位规划条件是少观公司的义务,但少观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合同义务。服务协议中委托工作内容约定:‘编写单元规划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报告确定项目单元规划条件’。在服务协议中委托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间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出具单元规划论证报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一个月内向市、区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规划申请’。”
“上述约定明确了编写单元规划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报告确定项目的单元规划条件是少观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且服务协议还约定,政府部门回复同意的申报及规划条件应符合少观公司与心于公司认可的成本测算要求,若符合了测算要求,本项目继续推进,若不符合测算要求,本项目服务协议终止,而本项目一直未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复,怎能说少观公司已履行了服务协议规定的全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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