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五大应对措施,解决餐饮纠纷(四十四)

发表时间:2026-05-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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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诉人股东庄周蝶在票据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这仅仅是为了核对票据以及就餐人数,并不涉及对消费金额的确认,上诉人从未作出过“承诺付款”的意思表示。

 

1、在盖章时,双方并未对消费金额进行核对,仅仅核对了“票据和人数”。《基地应收款项费用明细表》中明确记载“已核对所有票据、人数”,庄周蝶也就盖章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集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结合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盖章票据与《基地应收款项费用明细表》中的金额并不匹配等事实,足以证明当时是仓促盖章,双方确实没有对金额进行核对,《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应当予以认可。

 

2、上诉人没有“承诺付款”的意图。盖章核实票据和人数,并不等同于承诺对票面金额承担付款义务。盖章时双方未核对消费金额,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行为并非是承诺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在确认付款的情况下却未核对金额,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

 

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人消费等同于上诉人消费。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作出诸如 “职工或者股东个人就餐由公司付款”的承诺或通知,被上诉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所以上诉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可能存在重复获利以及虚假诉讼的情况,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

 

1、在上诉人未核对票面金额的情况下,甚至无法核实实际签单人是否已经支付了餐费。只有实际签单人参与诉讼,才能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重复获利以及虚假诉讼行为,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2、在上诉期间,庞言已经表明其个人签单应由个人付款,不应向上诉人主张。同时,其他签单人的消费款项,如果经查明确实未支付,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二、一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主张的60000元租金应当得到支持。

 

1、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每年就餐人次不低于13万人次,每年不足13万人次,按照比例下浮租金,下浮的租金100%减免”,这意味着租金是按照就餐人数比例进行下浮的,并非人数低于13万就不再收取租金。

 

2、被上诉人作为餐厅经营者,显然更清楚实际就餐人数信息。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单据来看,其具备登记就餐人数的能力。但截至目前,被上诉人仅提供了部分涉及上诉人职工的就餐情况,并未提交其他人员的就餐情况以供上诉人核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租金不应下浮,上诉人仍应按照约定支付。如果被上诉人不配合核对人数,上诉人将永远无法获得租金。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获取租金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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