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纠纷关键在“欺诈行为”(十三)
发表时间:2026-02-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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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的结果与法经之前的分析基本一致。法经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其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令人叹服。对此,邢尹对法经的专业能力表示了由衷的赞赏,认为法经确实很“石力”!
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对葛颂怀诉讼行为的一次有力回应。它再次提醒我们,诉讼并非儿戏,而是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
在这件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葛颂怀与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之间的争议持续升级。葛颂怀因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持有异议,认为该判决未能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毅然决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决定,预示着这场纠纷的解决之路或将更加曲折复杂。二审法院的审理,将是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视与深入剖析,旨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葛颂怀的上诉状后,迅速行动,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架设了线上视频电话会议,特邀法经与邢尹共同参加此次会议。会议伊始,邢尹请承办律师对二审的当事人进行介绍。
承办律师随即清晰明了地列出了二审的各方当事人:“上诉人是葛颂怀,而被上诉人则包括孚彭酒店、吕优公司以及孜勋公司。”
紧接着,邢尹进一步询问了葛颂怀的具体上诉请求。承办律师详细回应道:“葛颂怀的上诉请求主要包括四点:其一,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其二,要求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共同退还葛颂怀10922.46元,并支付赔偿金32767.38元;其三,要求上述三被上诉人向葛颂怀支付公证费1500元整;其四,请求判令上述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详细阐述了葛颂怀的上诉请求后,承办律师并未止步,而是继续向邢尹和法经深入介绍了葛颂怀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具体而言,(一)原判决书声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1、葛颂怀及妻子、女儿入住涉案酒店后,亲身感受到该酒店并未达到所谓的‘五星级’标准。此外,经过查询,葛颂怀发现该酒店并未被列入国家旅游局公开的‘五星级酒店’名录之中。”
“2、根据葛颂怀在一审中提交的‘举报答复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葛颂怀指控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将未获星级评定的酒店宣传为‘五星级’酒店进行销售,涉嫌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因此,葛颂怀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这三家公司确实存在对商品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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