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纠纷关键在“欺诈行为”(十五)
发表时间:2026-02-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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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说:“三、鉴于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的服务瑕疵,三家公司有责任退还葛颂怀所支付的款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关于退款事宜,由于葛颂怀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标榜为‘五星级’的酒店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葛颂怀及家人实际享受到的服务却与宣传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货不对板’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理应向葛颂怀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鉴于其违法行为,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应向葛颂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如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必须真实且全面,严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
“2、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确实存在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已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3、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的这种虚假宣传,直接误导了葛颂怀的消费选择,对其构成了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孚彭酒店、吕优公司、孜勋公司必须向葛颂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邢尹继续询问:“承办律师,关于葛颂怀个上诉案件,耨是否已经准备好了答辩意见?”
承办律师答道:“是的,邢经理,我已经准备好了答辩意见。具体内容是,吕优公司不同意葛颂怀的上诉请求及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同意一审判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葛颂怀并非普通消费者,实则是一名典型的职业诉讼人。”
“葛颂怀的消费记录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范畴,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他以产品不合格、商家虚假宣传等为由,频繁提起诉讼,次数竟有近百次之多。”
“葛颂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揭示,他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迅速预订了全国各地的多家酒店。在预订过程中,葛颂怀采取了录屏录像的方式记录自己的行为,并在事后进行保全公证。此外,他还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系列行为显示出,葛颂怀在预订酒店时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和安排,这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需求的正常消费行为。”
这一系列的介绍,不仅展现了承办律师对案件的全面把握,更为后续的二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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