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纠纷关键在“欺诈行为”(十六)

发表时间:2026-02-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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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结束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正式立案。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审理。合议庭成员秉持着严谨、公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力求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孜勋公司派出了代表出庭进行辩护。他们坚决表示不同意葛颂怀的上诉意见,并请求法庭驳回葛颂怀的上诉请求。同时,孜勋公司代表明确表示,他们同意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葛颂怀在上诉过程中,并未针对孜勋公司的部分提起上诉。

 

另一方面,孚彭酒店则未能到庭进行答辩。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紧密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证据的充分审查,二审法院精心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在法院的引导下,当事人逐一展示了各自提交的证据,并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葛颂怀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首先是机票购票证明,该证据证明葛颂怀的妻子和女儿在2017年6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参加活动,并在抵达后入住了葛颂怀预定的案涉酒店,这有力地说明了预定酒店是为了满足家庭住宿需求,而非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

 

其次是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揭示了原审对于相似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该案例明确指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非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就应被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指导性案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原审判决却忽视了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审判原则和精神,作出了与指导案例“裁判理由”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无疑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威的挑战。

 

承办律师代表吕优公司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首先,证据一并不符合新证据的标准,因此不应被采纳为本案的证据。其次,证据二恰恰揭示了葛颂怀对酒店行业的经营模式有着深入的了解,这进一步印证了葛颂怀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诉讼人的身份。最后,虽然证据三对消费者的定位进行了明确,但在此案中,葛颂怀的情况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特征。

 

孜勋公司明确表态,对葛颂怀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不予承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一审中所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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