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纠纷关键在“欺诈行为”(十七)
发表时间:2026-02-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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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迅速返回了吕优公司。此时,邢尹已经在大会议室里忙碌起来,他熟练地架设好了视频电话会议系统,准备进行一场重要的远程会议。承办律师一到,便立刻邀请了法经通过远程方式参会。
随着法经的加入,会议正式开始。承办律师首先详细地向大家介绍了庭审的情况,包括双方的辩论焦点、法官的提问以及自己的答辩内容等。听完承办律师的介绍,法经沉思片刻,随后开始分析二审可能的走向。
法经指出:“二审法院需要对上诉请求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解纠纷关键在‘欺诈行为’!欺诈指的是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诱导他人做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在认定欺诈行为的时候,必须确保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构成欺诈的要素有四个:一是存在欺诈方的故意行为,二是欺诈方实际实施了欺诈举动,三是被欺诈方因此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四是被欺诈方基于这一错误认知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只有前面所说的四个方面全都得到满足,才能构成欺诈行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到底存不存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二是葛颂怀提出的退还酒店住宿费、要求三倍赔偿以及支付公证费的诉求应不应该得到支持。”
“我认为,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葛颂怀曾经多次以消费者身份提起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涉及案件近百起。此外,根据吕优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葛颂怀过往的诉讼文书,他之前已经有因为五星级酒店宣传不实而主张欺诈的先例。”
“同时,葛颂怀在预定涉案酒店的前后时间段里,还有多家酒店的密集预定记录。在此期间,他针对不同酒店的预定提起了多起跟本案类似的诉讼,主张五星级酒店存在虚假宣传。值得一提的是,葛颂怀在预定酒店的时候就已经录屏保存了相关证据。”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葛颂怀相较于一般消费者,对五星级酒店的宣传和评级查询等方面拥有更为专业的认知和丰富的经验。鉴于他多次涉及相关诉讼,因此难以断定他选择入住孚彭酒店是受到了吕优公司关于酒店星级不实标注的误导,进而陷入了错误的认知。换句话说,这一情况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葛颂怀提出的三倍赔偿及公证费请求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这一判决。”
“另外,关于葛颂怀要求退还酒店住宿费的诉求,由于他的妻子和女儿已经实际入住了孚彭酒店,并且在入住期间享受了酒店提供的客房服务,而且他没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吕优公司关于酒店星级的不实标注给他带来了实际损失,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他这一部分的诉求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葛颂怀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同时,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晰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因此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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