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句吴拒付旺罗节目传输费!理由有三:疫情重创、网购冲击、支付即破产(二十九)

发表时间:2026-08-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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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再说违约事实确认:根据旺罗公司提供的合同、履行记录,比如信号开通证明、服务日志、对账单及多次催款函件,包括詹唐的签收记录、邮件往来、2020年那份‘延期申请’,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句吴公司拖欠旺罗公司节目传输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50万元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句吴公司在之前的沟通中,比如詹唐的推诿、欧虞法的‘新还款计划’提议、2020年延期申请函,对拖欠款项这一核心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对此项基本事实予以确认的可能性极大。”

 

“关于对方可能的抗辩,也就是减免费用的请求:申经理提到,句吴公司可能在诉讼中提出经营困难等理由,试图请求法院调减欠款金额或免除部分违约金。”法经看向申博的摄像头画面,“对此,我们的预判是:”

 

“先说协商基础缺失:正如申经理所言,旺罗公司已经通过多次催告、甚至与川湄公司法定代表人欧虞法、业务经理詹唐进行过直接谈判,表达了强烈的收款意愿,并明确拒绝了对方不切实际的延期或减免费用的提议。旺罗公司没有意愿也没有提出任何单方面的减免方案。”

 

“再说拖欠发生于疫情前:必须强调,这250万元欠款的拖欠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而且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本身也形成于疫情前,句吴公司在疫情前就已经表现出严重的支付不能。不能将疫情作为掩盖其前期根本违约的‘万能借口’。”

 

“再说合同定价的时点性: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三年390万元,是双方在2016年签约时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服务内容、覆盖范围、技术难度等因素自愿协商确定的,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商业合理性。不能用数年后的市场变化或经营困难,去倒推和否定签约时双方合意的价格公允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事后诸葛亮’式的调价请求通常持谨慎态度,不予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再说‘新形势’并非合法减责的事由:所谓‘网购冲击’、‘经营转型’等,均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并非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句吴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本应预判并承担此类风险。”

 

“综上预判:对于句吴公司可能提出的关于调减欠款本金金额的抗辩或请求,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再说法律依据与核心诉请一:句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旺罗公司支付服务费25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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