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证清白的四大类证据,您有哪个?(十六)
发表时间:2026-03-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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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在本案中,自2018年12月6日起,您成为牟加公司股东并持有100%股权,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您若想摆脱连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牟加公司财产。目前的情况是,您针对上诉理由尚未提交相关证据。但我们不能忽视案件中的其他关键细节。”
“心江公司与牟加公司签订过多份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从牟加公司成立之初,心江公司就受托代理牟加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事务。基于此,心江公司对于牟加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理应了如指掌,这也就意味着,心江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同样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为了索要财务代理记账费,心江公司提交了牟加公司2011年至2021年期间的全部财务凭证。仔细查看这些凭证,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分配利润表、实收资本表等财务记账凭证清晰显示,自2018年起,上述报表所记载的内容几乎没有变化。”
“而且,心江公司自己也承认,牟加公司自2018年起就未实际经营,税务在 2021 年已注销。另外,2018年8月2日的《公司注销委托协议书》以及2021年9月28日的《协议》,也都从侧面反映了这些事实。”
“综合以上种种情况,牟加公司长期处于歇业休眠状态,几乎没有活跃的交易活动。在这样的经营情形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推断,牟加公司财产独立于您个人财产,二者之间不存在财务混同的状况。所以,从目前掌握的证据和案件逻辑来看,二审法院对您的上诉理由支持的可能性较大,您不应当对牟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对此予以纠正。”
安阳李听完法经的总结,原本紧绷的身体渐渐放松,眼中满是期待,仿佛看到了胜诉的曙光。
法经目光诚恳地直视着安阳李,表情严肃又带着几分关切,缓缓开口说道:“安先生,有一点我必须跟您说明白。从目前的案件分析来看,虽然二审法院很可能判定您个人无需对牟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个事实我们无法回避,那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牟加公司与心江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相应的付款责任,牟加公司是无论如何也免不掉的。我们打官司,不仅要维护您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循最基本的诚信和法律原则。”
法经说这话时,语气坚定,没有丝毫含糊,充分展现出他性格中诚实可靠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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